Evian Zhang's
naive blog

集合的基本概念及公理化集合论

6月22日第一次更新 补充了公理化集合论的内容

令人尴尬的是, 集合 (set)好像是唯一一个没有定义的数学概念。

在讲集合之前,我想讲讲为什么许多数学书籍(比如说Baby Rudin、Zorich的数分等等)会从集合这一概念讲起。现代化的数学,是可以交给一种我称为“理想计算机“的东西处理的。所谓理想计算机,有点像我上一篇文章里讲的“公理推理系统”。它可以根据我们给的逻辑规则,从公理和定义中推理出所有我们已知的定理。但是它不像我们,有直觉和感性,它的每一步推理都是从我们给它的最初条件得出的。那么比如说我们要给这个理想计算机输入“数”的概念,那么得让它明白什么是数。这个我们从小由数苹果等实践行为得出的数的概念,显然这个机器是理解不了的。同样地,我们想输入其他数学概念,都会遇到类似的难题。每给这个理想化计算机一个概念的定义,总需要我们用它已知的概念去解释这个定义。由此追根溯源,“集合”便是它最初需要理解的东西。那集合我们又能怎么用它已知的东西去定义呢?除了集合,它啥也不知道。由于这个原因,集合我们也就无从给它定义了,就权当"cram it into mind"吧。(关于集合定义“数”,这个我后面的文章里也许会讲。)

顺便再提一点,把我们的知识变成能让理想计算机识别的东西的过程,从某种意义上讲,就是“公理化”的过程。

集合的概念出现得较晚,大约在上个世纪初才由Cantor引入。

基本概念

如果a是集合S的 元素 (element),则记作 $\displaystyle a\in S$

我们常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集合,小写英文字母表示集合的元素。

打个比方,集合就是一个大箱子,而元素则是我们打开箱子第一眼看到的东西,无论这大箱子里面,是小箱子,亦或是小球,都是这个集合的元素。但是,小箱子里面的东西,则不是这个大箱子的元素。举个例子,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,1,\left\{ x \right\} ,1926,\infty ,\forall \right\} $ 的元素分别是x、1、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 \right\} $ 、1926、 $\displaystyle \infty $ $\displaystyle \forall $ 。现实中,就比如说,我们国家所有的省级行政区组成的集合的元素,既包括××省,也包括××市,还有××自治区,虽然省中也有市,但是省级行政区的市的地位和省是一样的。

如果 $\displaystyle \forall x\in A,x\in B$ $\displaystyle \forall x\in B,x\in A$ ,那么称集合A和B 相等 ,记为 $\displaystyle A=B$

此外,集合的元素具有 无序性 相异性 。即: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,y \right\} =\left\{ y,x \right\} $ ,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 ,x\right\} =\left\{ x \right\} $

(有人也许会说,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 ,x\right\} $ 这样的写法是错的。我并不认同,因为元素的相异性是集合的一个性质,而非集合的定义中的一部分,而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 ,x\right\} $ 这样的写法并不违反我们之前的规定。)

以集合为元素的集合也可称为 集族 。以数为元素的集合也可称作 数集 。(注意一下,这说明集合的元素可以不是数,比如说上面的 $\displaystyle \infty $ $\displaystyle \forall $

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称为 空集 (empty set),记作……这个你们都知道的对不对,我就不打了。(知乎的公式好像输入不了?)空集=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|x\ne x \right\}$ ={勥巭炛|有女朋友的勥巭炛}(划)

正如0一样, 空集并非什么都没有 ,空集自身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集合。{空集}≠空集

这里要注意一点,集合的描述法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|p(x) \right\} $ 具有全称性,即 $\displaystyle \forall x(p(x)\rightarrow x\in \left\{ x|p(x) \right\} )$


已知集合A、B,那么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|x\in A\vee x\in B \right\} $ 称为A和B的 并集 (union),记作 $\displaystyle A\cup B$ ;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 |x\in A\wedge x\in B\right\} $ 称为A和B的 交集 (intersection),记作 $\displaystyle A\cap B$ ,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|x\in A\wedge x\notin B \right\} $ 称为B对A的 相对补集 (relative complement),记作 $\displaystyle A-B$

对于集族 $\displaystyle \left\{ A_1,A_2, ...,A_n\right\} $ ,我们将 $\displaystyle A_1\cup A_2\cup...\cup A_n$ 记作 $\displaystyle \bigcup_{k=1}^{n} A_k$ ,我们将 $\displaystyle A_1\cap A_2\cap...\cap A_n$ 记作 $\displaystyle \bigcap_{k=1}^{n} A_k$ .

对于无穷集族 $\displaystyle \left\{ A_1,A_2,... \right\} $ ,我们类似地记 $\displaystyle \bigcup_{k=1}^{\infty } A_k$ $\displaystyle \bigcap_{k=1}^{\infty } A_k$ .

如果 $\displaystyle \forall x\in A,x\in B$ ,则称A为B的 子集 (subset),记作 $\displaystyle A\subseteq B$ ,读作A包含于B

由子集的概念我们知道, $\displaystyle A=B$ 等价于 $\displaystyle A\subseteq B$ $\displaystyle B\subseteq A$

如果 $\displaystyle A\subseteq B$ ,且A≠B,那么称A为B的 真子集 (proper subset),记作……这个同样知乎打不出来。。。读作A真包含于B(这里我吐槽一下,苏教版的高中数学必修一里,真子集的英文一直是proper set,错了好几年了。。)

(关于包含和真包含的符号,美苏两国的记号不一样,看文献时需注意)

空集是所有集合的子集,是所有非空集合的真子集

这个有人说是规定,也有的人说是定理。我倾向于定理。证明的话,就是该命题等价于: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x$ ( $\displaystyle x\in $ 空集 $\displaystyle \rightarrow x\in A$ )

而该蕴涵式的左边的命题是个假命题,因为没有元素会属于空集,所以该命题为真命题。

一个集合的所有子集组成的集合称为该集合的 幂集 (power set)。

如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,y,z \right\} $ 的幂集为{空集,x,y,z,{x,y},{x,z},{y,z},{x,y,z}}

Venn图是看集合之间关系的很好的工具,这个大家高中的学过,我就不再赘述了。

关于交和并的符号,我们也有巧记的方法:


集合恒等式

下面给出一些集合恒等式:

$\displaystyle A\cup (B\cup C)=(A\cup B)\cup C$ , $\displaystyle A\cap (B\cap C)=(A\cap B)\cap C$

$\displaystyle A\cup (B\cap C)=(A\cup B)\cap (A\cup C)$ , $\displaystyle A\cap (B\cup C)=(A\cap B)\cup (A\cap C)$

$\displaystyle A-(B\cup C)=(A-B)\cap (A-C)$ , $\displaystyle A-(B\cap C)=(A-B)\cup (A-C)$

$\displaystyle (A-B)-C=(A-C)-(B-C)$

这些集合恒等式,可以用Venn图很方便地看出,而证明只需用一些逻辑恒等式。下面我们证明第一条集合恒等式:

$\displaystyle x\in A\cup (B\cup C)\Leftrightarrow x\in A\wedge (x\in B\wedge x\in C)$
$\displaystyle \Leftrightarrow ( x\in A\wedge x\in B)\wedge x\in C\Leftrightarrow x\in (A\cup B)\cup C$

公理化集合论

最后讲点公理化集合论的东西。对此不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直接跳过了。。。

在讲这个之前,我们来看看二十世纪初发生的 第三次数学危机

1897年,福尔蒂揭示了集合论中的第一个悖论。两年后,康托发现了很相似的悖论。1902年,罗素又发现了一个悖论,它除了涉及集合概念本身外不涉及别的概念。罗素悖论曾被以多种形式通俗化。其中最著名的是罗素于1919年给出的,它涉及到某村理发师的困境。理发师宣布了这样一条原则:他给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,并且,只给村里这样的人刮脸。当人们试图回答下列疑问时,就认识到了这种情况的悖论性质:"理发师是否自己给自己刮脸?"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,那么他按原则就该为自己刮脸;如果他给自己刮脸,那么他就不符合他的原则。
摘自百度百科
由此,数学家们又开始了公理化集合论,试图解释集合的本质,消除这样的罗素悖论。

对于集合的本质,数学家们提出了ZFC公理系统。

1.外延公理(axiom of extensionality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A\forall B(\forall x(x\in A\leftrightarrow x\in B)\rightarrow \forall C(A\in C\leftrightarrow B\in C))$

这条公理就是说,对于任意两个集合A和B,如果对于任意x有x属于A等价于x属于B,那么对于任意集合C有A属于C等价于B属于C。

这条公理拆开来看,最外层是两个全称量词,它表示这条公理适用于任意两个集合,从而在集合论中具有普适性。接着是一个蕴涵式,蕴涵式左边的命题,意思是x属于A等价于x属于B,从感性上理解,就是A和B的元素完全相同,如果有一个元素A有而B没有,那么就不能由x属于A推出x属于B了;蕴涵式的右边,意思是对于任意一个集族C,A属于C等价于B属于C,从感性上理解就是A和B完全相同。比如说这世界上有两个人A和B,你找不出来任何一个A干了而B没干的事,同样也找不出B干了A没干的事。那么在集合的意义上,A和B是完全相同的。这个公理描述了一件事,两个集合的元素完全相同,那么他们俩也完全相同。这个定理,给出了“集合相等”这个定义可以存在的基础,也说明了集合的性质由其元素完全决定。

2.正则公理(axiom of regularity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A(\exists x(x\in A)\rightarrow \exists B(B\in A)\wedge \neg \exists y(y\in A\wedge y\in B))$

我们先搞清这个命题的涵义:

最外头是一个全称量词,同样地,是为了保证普适性。核心是一个蕴涵式,蕴涵式前面的命题意思是A非空,后面是一个特称量词引导的命题。这个命题是一个合取式,意思是这样一个非空集合A中,必有一个元素B属于A,使得不存在既属于A也属于B的元素。首先,如果A的元素都不是集合,那么 $\displaystyle y\in B$ 为假,从而命题为真。如果A的元素有集合,那么这个公理才有不平凡的意义。即为:不存在属于自身的集合。亦即, $\displaystyle A\ni B\ni C\ni ...$ 这个序列只能是有限的,不能无限进行下去。也就是说,我定义一个集合 $\displaystyle A_0=\left\{ x \right\} $ , $\displaystyle A_{n+1}={A_n}$ ,那么n趋于无穷大时, $\displaystyle A_n$ 无意义。这条公理对我们构造集合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。从现实中讲,也就是“无限张一山”是不可能存在的。

(不过我还挺喜欢吃这个蟹柳的。。。)

3.分离公理模式(axiom schema of specification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A\forall w_1\forall w_2...\forall w_n\exists B\forall x(x\in B\leftrightarrow (x\in A\wedge \varphi ))$

这则公理的逻辑形式比较复杂,就不详细解释其字面意思了。

这则公理实际说的是,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\in A|p(x) \right\} $ 存在的合理性。亦即,我有一个集合A,以及一个分类标准p(x),我可以把符合p(x)的所有A的元素组成一个新的集合B。

这里注意到一点,这条公理告诉我们,在ZFC公理框架下,单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|p(x) \right\} $ 是没有意义的,必须我们已知一个集合A,才能有集合 $\displaystyle \left\{ x\in A|p(x) \right\} $ 。我们只能根据已知集合去构造新的满足性质的集合。而罗素悖论,实际上是构造了 $\displaystyle S=\left\{ x|x\notin S \right\} $ ,这个集合里元素满足的性质与该集合自身相关,所以是不符合这条分离公理模式的。在生活中,这条公理即为“不能用自己阐释自己”。由此,罗素悖论被解决。


4.配对公理(axiom of pairing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x\forall y\exists A(x\in A\wedge y\in A)$

这条公理保证了并集的存在的合理性。也为我们构造集合提供了手段。

5.并集公理(axiom of union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S\exists A\forall X\forall x((x\in X\wedge X\in S)\rightarrow x\in A)$

其中S为集族。

这个公理给了我们另一种构造集合的手段。比如说,已知A={x,{a,b,c}},B={y},那么配对公理告诉我们,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集合{x,y,{a,b,c}},而并集公理告诉我们,我们可以构造一个集合{x,a,b,c}

回到我们最初对集合的阐释,这个公理告诉我们,我们可以把这个大箱子内的所有小箱子都拆开来,把所有的球放在一起变成一个箱子。

6.替换公理模式(axiom schema of replacement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A\forall w_1\forall w_2...\forall w_n(\forall x(x\in A\rightarrow \exists !y\phi )\rightarrow \exists B\forall x(x\in A\rightarrow \exists y(y\in B\wedge \phi )))$

这个公理比较复杂,而且要用到函数之类的东西,我就不详细解释了。总之,这给了我们另一种构造集合的方式——利用函数构造集合。比如,A={1,2,3}, $\displaystyle f(x)=x+5$ ,那么我们可以对A中的每个元素使用f,从而构造出新集合{6,7,8}

7.无穷公理(axiom of infinity)

(摘自wiki,知乎这打不了空集。。)

这个公理与自然数的构造密切相关,这里按下不表。此外,这个定理还保证了无穷集合的存在。

8.幂集公理(axiom of power set)

$\displaystyle \forall A\exists B\forall C(C\in B\leftrightarrow \forall w(w\in C\rightarrow w\in A))$

这个公理的最外层,对A的全称量词同样是保证普适性,而这里的B,实际就是A的幂集。这里核心的等价式,实际上就是说B是怎么构造的,即 $\displaystyle B=\left\{ C|\forall w(w\in C\rightarrow w\in A) \right\} $ 。这在有穷集合中很容易理解,比如说{1,2}的幂集就是{空集,{1},{2},{1,2}}。而对无穷集合来说,比如说,实数集R,它的幂集的存在是否合理呢?这就不是那么显然的了。而这个公理告诉我们,无论集合是否有穷,都存在幂集。

9.选择公理(axiom of choice)

同样摘自wiki

这个公理啥意思呢?举个例子,比如说X={{1},{2,3,4},{1926,233}},我可以在其每一个元素的元素中选择一个代表元素,比如说第一个元素{1},我可以选择1,{2,3,4}我可以选择2,{1926,233}我可以选择1926.

这个公理其实是最神奇的公理,也是讨论最广的公理,很多很有用的定理都可以由这条公理推出,如良序定理等。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搜索了解,我就不解释了。

参考资料:

wiki:Zermelo-Fraenkel set theory

Ernst Zermelo - Wikipedia –Fraenkel_set_theory#Metamathematics